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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0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葉美美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陳宏彬律師林芝羽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翁誌毅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複 代理人 陳妍伊律師

劉晏廷律師被 告 汪奕岷

汪鳳微汪駿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5 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反訴原告翁誌毅應陳報106 年5 月11日反訴起訴狀何時送達反訴被告葉美美,及本件房屋與鄰近環境之照片數幀,暨就反訴被告葉美美106 年10月13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內貳、反訴答辯部分之第三點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日期:201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