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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08號上 訴 人 葉美美被 上訴人 汪奕岷

汪鳳微汪駿呈翁誌毅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108號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8,9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43,674元,合計為87,348元(即:43,674+43,674=87,348),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日期:2018-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