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2號上 訴 人 賴月真被 上訴人 賴彥堯
楊越鴦楊雪慧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12號請求除去所有權妨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毛彥程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