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35號原 告 辜玉梅訴訟代理人 李國盛律師被 告 宏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身分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自民國92年6 月30日起之監察人身分關係不存在,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參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