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74號原 告 林佑榮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複 代 理人 陳展誌律師被 告 威力潔環保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國烽被 告 陳界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五日內,補正起訴狀繕本所稱「原告茲以本件訴狀繕本之送達催告被告等返還借款」之返還期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