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274號原 告 林佑榮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複 代 理人 陳展誌律師被 告 威力潔環保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國烽被 告 陳界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依序於民國105年3月間、同年6月間、105年6月8日分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30萬元、165萬元、150萬元,合計445萬元,並就上開150萬元借款部分,約定於105年6月17日清償。被告屆期未依約清償,遂以本件起訴狀繕本催告被告應清償借款,惟被告仍未清償,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3紙為
證(見本院卷第15至19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相關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件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45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3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亦著有規定。查,被告就105年6月8日150萬元借款部分,已約定同年月17日清償(見本院卷第19頁),且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茲為催告,則原告就此150萬元借款部分,請求被告威力潔環保事業有限公司、陳界豪應分別自附表所示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年9月29日、106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又被告於105年3月間、同年6月間向原告借款130萬元、165萬元,合計295萬元,兩造並未約定清償期限,此據原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36頁),原告請求被告應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之1個月內清償惟未清償,則原告就295萬元借款部分,請求被告威力潔環保事業有限公司、陳界豪應分別自附表所示起訴狀繕本送達1個月後之翌日即106年10月29日、106年7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為有理,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自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45萬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顏偉林附表:被告應給付遲延利息之期間┌───────┬─────────┬────────────┬────────────┐│ 被 告 │起訴狀繕本送達日期│其中新臺幣150萬元部分 │就其中新臺幣295萬元部分 │├───────┼─────────┼────────────┼────────────┤│威力潔環保事業│106年9月28日(見本│應自民國106年9月29日起至│應自民國106年10月29日起 ││有限公司 │院卷第62頁) │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陳界豪 │106年6月16日(見本│應自民國106年6月17日起至│應自民國106年7月17日起至││ │院卷第27頁)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