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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14號原 告 陳秀英 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詹義豪律師被 告 陳榮貴 新北市○○區○○街○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7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2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及答詢表3 紙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7頁至3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