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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50號原 告 余惠英被 告 薛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撤銷調解書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716元(即51萬+102,716=612,716);第2項撤銷系爭不動產信託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2,178元,二者共計1,154,894元,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44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書等
裁判日期:2017-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