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號原 告 邱世衛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被 告 謝勝惠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登記負責人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齊勝企業社之負責人變更,而齊勝企業社為獨資商號,且登記資本額為貳拾萬元,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公司及獨資/ 合夥事業登記資料在卷可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並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前開裁判費後,原告應再補繳壹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但關於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