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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 邱世衛被 上訴 人 謝勝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登記負責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獨資商號齊勝企業社之登記資本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但關於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案由:變更登記負責人
裁判日期:2017-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