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28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訴訟代理人 林奕良訴訟代理人 楊志弘被 告 陳德雄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複代理人 郭運廣律師複代理人 石邁律師被 告 簡明仁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簡明仁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新北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陳德雄。而系爭不動產附近一年內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67676元(含房地),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0000000元(67676元/㎡×123.93㎡=00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061元,扣除已繳13870元,尚應補繳7019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