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4號上 訴 人 陳建富

陳慧玲王素蘭被 上訴 人 陳威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 萬6,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5,7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裁判日期:2018-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