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4號上 訴 人 陳建富
陳慧玲王素蘭被 上訴 人 陳威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5 日內繳納,而該裁定已均於107 年5 月31日送達上訴人,惟渠等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