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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6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56號原 告 李嚴捷貞即嚴裕雅即嚴水錦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律師被 告 林聖倫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8-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