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76號原 告 蔡能威被 告 覺志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