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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7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86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訴訟代理人 林信君

蔡凱傑黃家琪相 對 人即 被 告 張源鋒

張家榮張家維張 文何春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 年2 月2 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7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3786號民事裁定命原告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800元,該裁定正本於107 年2 月7 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規定,抗告人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則本件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翌日起,加計在途期間2 日,算至107 年2 月19日即已屆滿,因末日為假日,則延至107 年2 月21日屆滿,而抗告人遲至10

7 年2 月23日始行提出抗告,有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可憑,顯已逾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依前開說明,本件抗告逾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裁判日期:2018-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