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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7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86號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訴訟代理人 林信君

蔡凱傑黃家琪被 告 張源鋒

張家榮張家維張 文何春金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撤銷贈與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尚有裁判費19,80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0日當庭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並於同月2 日以裁定補充理由,該項裁定(下稱甲裁定)已於107 年2 月7 日送達原告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並於

107 年2 月21日抗告期滿而確定(即自107 年2 月7 日起算12日〈含在途期間2 日〉,末日為假日算至上班日),然原告於107 年2 月23日提出抗告,又經本院以抗告期間屆滿為由裁定駁回(下稱乙裁定),因原告因未再提抗告,乙裁定則於107 年3 月19日確定,甲裁定亦經確定,而原告迄今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稽,故原告所提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裁判日期:201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