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9號原 告 陳淑敏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被 告 億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王燕芳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李嘉泰律師葉昱廷律師複代 理 人 簡瑜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公司帳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三八九號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之監察人,故依公司法第218條規定,請求被告提出如訴之聲明所載文件、帳簿及憑證供原告查閱等語。惟查被告以其於民國97年2 月1 日並未實際召開股東會,自無從為選任原告為被告監察人之決議,故原告自始即非被告之監察人,因而另訴請求確認兩造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並不存在,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389 號受理在案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因原告是否為被告之監察人,為本件所應審認之先決問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應以前揭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得10日內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