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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811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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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6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77,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26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裁判日期:2018-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