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5號上 訴 人 陳翁千惠被 上訴 人 許玉鳳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