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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被 告 王守德被 告 王姿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變更負責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新北市八里區,有戶籍查詢資料2份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裁判日期:2017-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