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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9號原 告 億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王燕芳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葉昱廷律師李嘉泰律師被 告 陳淑敏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謝昀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451號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裁定命在該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1268號、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922號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日期: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