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90號原 告 李秋芬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律師複 代理人 孫浩偉律師被 告 顔國峯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複 代理人 陳瑩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暴利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90號原 告 李秋芬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律師複 代理人 孫浩偉律師被 告 顔國峯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複 代理人 陳瑩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暴利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