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9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榮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游文章等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8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4,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