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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9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29號原 告 李勝泰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被 告 吳琍瑢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如附件所示訴之聲明第二項及第五項部分,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 號1 樓,原告起訴就聲明第二項及第五項部分,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請求,惟觀之其起訴狀所載事實及理由,尚無從認定本件侵權行為地點為何,是以,本件侵權行為地既尚有不明,則本件訴訟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以被告住所地所在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上開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等
裁判日期:201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