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83號原 告 李憲宇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張祐瑞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房屋、和解金新台幣(下同)15000元及給付損害賠償25萬元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價額及原告請求之和解金及損害賠償總額核定之。查,系爭房屋附近一年內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系爭房屋(含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00000000元(000000元/㎡×107.71㎡=00000000元),扣除土地價值0000000元(公告現值142000元/㎡×土地面積156㎡×權利範圍6026/30130=0000000元),系爭房屋即為00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0000000+15000+2500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567元,扣除已繳51886元,尚應補繳21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