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95號原 告 林威銘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複代理人 江孟洵律師被 告 古原欽
李維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