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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0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49號原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朱惕之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李仍舜、李明道、李明位、李禧元、李振義、李明雄、李明晃、李誌峯、張美嬌、王美珠、林翠真、楊雅惠、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7335元。惟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坐落新北市○○區○○段第465、466、46

7、468共4筆地號土地與相鄰地之經界,其聲明第1、2、3、4項請求確認與不同被告之經界線分別有4條、2條、1條、1條,共請求確認8條經界。參照上開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顯屬一訴主張數項標的,爰以原告主張之待確認4筆地號土地,合併計算價額。

三、因各筆土地價額不能核定,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各筆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本件4筆土地共6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 萬6340元,原告僅繳納1 萬7335元,尚不足4 萬9005元,限原告於107 年2 月14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裁判日期:2018-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