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051號原 告 黃雅鳳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被 告 何寬泰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陳芃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5年度附民字第960 號),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前係同居男女朋友,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2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被告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
103 年7 月2 日起至104 年2 月12日間,接續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關啊,你(即原告,下同)關了我(即被告,下同)保證你會後悔」、「就會變成我帶妹妹回美國,妳自己再去找我們吧」、「我會把我身上的這些,一個一個要回來,你就等著看」、「我就是喜歡用我的權利去押人」、「我保證你不用過年前,你就知道哪家會怎樣了,我就愛玩那種店」、「我本來報復心就很重」、「我會讓你知道之前在臺北當過你的經濟(應為「經紀」)還有那家店會怎樣,我都會讓你知道」、「我會連本戴立(應為「帶利」)的要回來,我就要來看看這些人的未來會怎樣」、「所以人還是要泠血會比較好」、「你只知道我讓你很怕,很害怕」等訊息予原告。復接續於104 年3月31日,致電原告,向原告恫稱:「妳如果持續在酒店上班的話,我一定會把你的事情讓所有的親戚都知道,我讓你連回雲林回哪裡都沒辦法回,讓大家都知道,我會讓大家唾棄妳」、「那我踏進你家門,我有你家鑰匙,別忘了」、「那我就告訴你,你沒有還,你就一輩子脫離不了我」、「要我押著你們家所有的人你才願意還錢是不是」、「你要我押著你妹,然後讓她被人家輪姦完了以後你才要還錢是嗎」、「不要你欠錢就牽連到你家人」等語(詳細對話內容如附表所示),使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名譽之安全,原告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聊資慰藉。
(二)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00 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意旨:
(一)被告對原告所述之言詞,如:「關阿,你關了我保證你會後悔」、「就會變成我帶妹妹回美國,你自己再去找我們吧」、「我會把我身上的這些,一個一個要回來,你就等著看」、「我就是喜歡用我的權利去壓人」、「我保證你不用過年前,你就知道哪家會怎樣了,我就愛那種店」、「我本來報復心就很重」、「我會讓你知道之前在臺北當過經紀還有那家店會怎樣,我都會讓你知道」等言語,並非恐嚇之詞或非出於恐嚇之故意,有貴院105 年度易字第1854號刑事判決(下稱第一審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1773號刑事判決(下稱第二審刑事判決)無罪部分可供參照。
(二)雖被告所述「那我就告訴你,你沒有還,你就一輩子脫離不了我」、「要我押著你們家所有的人你才願意還錢是不是」、「你要我押著你妹,然後讓她被人家輪姦完了以後你才要還錢是嗎」、「不要你欠錢就牽連到你家人」等語,雖經第一審刑事判決、第二審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確定,惟被告實非出於恐嚇故意而口出惡言,係因原告一直迴避關於積欠被告之債務,何時可還款,被告遂失去耐性,被告之語氣及內容雖較粗魯或尖酸刻薄,但並非真的要去施加惡害於原告或其家人,也非故意要藉此恐嚇原告,僅因被告屢次催討未果,加上原告對於還款一事消極回應,從未具體說明還款計劃,被告一時氣憤才說出前述內容,其目的係出於報復之心態,因被告不能忍受自己錢拿不回來而非常鬱悶時,原告卻仍過得輕鬆自在,希望達到讓原告心情也因此受影響之心理,主觀上實無恐嚇原告之意圖。
(三)被告並未造成原告精神痛苦,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被告對原告口出惡言,然原告亦未停止與被告見面或討論小孩扶養問題,或一同前往漁人碼頭談小孩的事情,若被告真有造成原告精神上之痛苦,依常理原告會因非常擔憂害怕而不敢與原告見面,然原告卻還願意與被告見面、相約前往漁人碼頭,或與小孩一同與被告見面,顯見被告之言詞並未造成原告精神痛苦,原告起訴僅係為了使被告訴訟纏身,而無法對其催討欠款,並藉機向被告索取更多金錢,原告之訴,顯無理由。
(四)退步言之,即便被告確實造成原告精神上損害,情節亦屬輕微,原告請求300 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亦屬過當,依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原告於酒店上班,經常遇到三教九流之客人,也已養成習慣說話粗俗、實不實放話耍狠之個性,又面對被告之催討債務,原告亦曾放話:「你也不要怪我跟你說什麼話」、「不讓我好好休息、清靜,其實…我跟你可以不用談了!」等語,可見原告不會因幾句被告討債時較嚴厲之詞語,即因此感到驚恐,縱使被告有造成原告精神上損害,情節應屬輕微。被告於侵權行為發生時,為大學畢業未婚,月收入僅4 萬多元,經濟狀況普通,必須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及酌給父母孝親費用,並無餘力負擔300 萬元之賠償金額,原告主張300萬元之賠償金額,顯不合理。
(五)爰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益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著有51年台上字第22
3 號判例參照)。
(二)原告主張兩造前係同居男女朋友關係,被告因金錢、孩子扶養問題與原告發生爭執,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
104 年3 月31日,致電原告,向原告恫稱「那我就告訴你,你沒有還,你就一輩子脫離不了我」、「要我押著你們家所有的人你才願意還錢是不是」、「你要我押著你妹,然後讓她被人家輪姦完了以後你才要還錢是嗎」、「不要你欠錢就牽連到你家人」等語(詳細對話內容如附表所示)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 年度他字第183 號、同署105 年度偵字第7740號刑事偵查卷宗、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854號家暴妨害自由刑事案件審理案卷所附電話錄音光碟1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影本1 份在卷可佐(同上偵查卷第73至83頁),並有原告之妹妹即證人黃雅芳於上開刑事案件偵查中之證言、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之證言附卷可稽(同上偵查卷第57至59頁、同上易字卷第61頁)。又被告所涉上開部分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第一審刑事判決、第二審刑事判決均判處有罪確定,亦有上開2 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且為被告於民事答辯狀所不爭執(本院卷第56頁),應堪認定。又被告所為上開言語,於客觀上足以使聽聞者一方即原告,產生被告可能對其或其家屬為暴力行為或其他不法侵害舉動之心理上恐懼感,足使原告心生畏懼,已侵害原告之自由權,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至被告雖辯稱其僅係原告積欠其債務,因一時氣憤始對原告口出惡言,且原告於事後仍有與被告見面,顯見不致於因此產生畏懼云云,查被告縱係基於向原告催討債務之動機,而以上開言語恫嚇原告,然其不問其動機為何,均不能作為將其恐嚇行為合法化之論據,又原告事後縱算有與被告見面,亦未必然得認定原告並未因此心生畏懼,是被告上開辯解,應無足採。是原告主張被告於電話中以上開言語恐嚇原告,應成立侵權行為,並據此請求損害賠償,應屬有據。又原告具狀自陳係大學肆業,目前在家專心照料未成年子女,並兼職服務業(本院卷第111 頁);被告具狀自陳為大學畢業,月薪約4 萬多元,經濟狀況普通,必須負擔自己之生活費及孝親費等語(本院卷第57頁),復經本院就兩造之財產狀況依職權調閱渠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 份在卷為憑(另行封存),查知原告於104 、105 年無申報所得,名下亦無登記財產,被告於104 、105 年所得分為68萬3,963元、63萬5,533 元,名下有房屋、土地各1 筆、汽車1 輛,財產總額625 萬1,900 元。是本院審酌兩造前有同居男女朋友關係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所為恐嚇行為之情形及原告所陳遭被告恐嚇後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6 萬元,應為允當,逾上開准許部分,尚屬過高,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至原告主張被告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03 年7月2 日起至104 年2 月12日間,接續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關啊,你關了我保證你會後悔」、「就會變成我帶妹妹回美國,妳自己再去找我們吧」、「我會把我身上的這些,一個一個要回來,你就等著看」、「我就是喜歡用我的權利去押人」、「我保證你不用過年前,你就知道哪家會怎樣了,我就愛玩那種店」、「我本來報復心就很重」、「我會讓你知道之前在臺北當過你的經紀還有那家店會怎樣,我都會讓你知道」、「我會連本帶利的要回來,我就要來看看這些人的未來會怎樣」、「所以人還是要泠血會比較好」、「你只知道我讓你很怕,很害怕」等訊息予原告;及於104 年3 月31日,致電原告,向原告恫稱:「妳如果持續在酒店上班的話,我一定會把你的事情讓所有的親戚都知道,我讓你連回雲林回哪裡都沒辦法回,讓大家都知道,我會讓大家唾棄妳」、「那我踏進你家門,我有你家鑰匙,別忘了」等語,致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據此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惟查,上開通訊軟體LINE所傳送之訊息,其內容顯非惡害之通知,尚難認原告將因此心生畏懼。又上開電話通話內容部分,就被告表示會把原告於酒店上班之事告知親戚部分,查原告於酒店上班一節如果屬實,則被告縱將該項事實告知原告之親戚,其所告知之內容既為屬實,亦難認原告之名譽將因此受損,是被告所為上開言語,自難認係屬惡害之告知;又就被告表示有原告家中鑰匙部分,亦僅為事實之陳述,難認係屬惡害之告知。復參以被告所為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上開訊息,及上開電話通話內容部分,已經第一審刑事判決、第二審刑事判決認定不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並確定,有上開2 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查,亦足見此部分非屬不法侵害行為甚明。準此,原告請求此部分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尚無足採。
四、綜上所陳,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 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12月15日(本院105年度附民字第960 號卷第1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各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被告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敗訴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附表:
┌──────────────────────────────┐│ 兩造104年3月31日電話通話內容 │├──────────────────────────────┤│被告:那個錢你不承認沒有關係,我保證你會出事情。 ││原告:你到底要算多少? ││被告:你要含前面的嗎? ││原告:(口氣堅定)前面的我沒有逼你。 ││被告:(口氣堅定)【那我就告訴你,你沒有還,你就一輩子脫離不││ 了我】。(沈默一下子,稍激動)我也沒有逼你跟我在一起啊││ ,但是你那個時候就是把那個東西我幫你還了,然後你跟我在││ 一起,那你就把這個錢,我就讓你自由啊(音量漸漸冷靜)。││原告:有啊,在一起三天後,我就跟妳談分手了啊。 ││被告:哪有? ││原告:怎麼沒有。在東區的時候。 ││被告:因為你錢沒有給我啊,你借不到錢啊。你在我這邊借不到錢啊││ ,懂嗎?用你另外一張卡片去打,沒人要借你錢啊,聯絡不到││ 人啊。 ││原告:所以呢? ││被告:所以麻煩把那東西還來給我啊,其實代表我有幫你還嘛。所以││ 你要把那錢一併也要算進去啊。 ││原告:為什麼要算進去?(我又沒有押著你,你要幫我還)。 ││被告:你跟我在一起這麼久,怎樣,我就要用那些錢把你買回來,你││ 什麼東西啊,你什麼東西啊,你什麼東西啊,你只是一個北港││ 香爐眾人插而已,你什麼東西啊,你什麼東西啊,你什麼東西││ 啊。 ││原告:對啦,我什麼都不是啦。 ││被告:那就是嘛,你只是垃圾一個,你他媽當然要把錢還人家。 ││原告:重點是我沒有逼你的事情,為什麼我? ││被告:我就告訴你那個錢他媽妳就是要還給人家啊?你什麼時候變成││ 這麼,你什麼時候,我就說了嗎,你要別人尊重你,你要先尊││ 重妳自己麼,把該還的要還給人家啦。不要這麼不要臉啦,你││ 現在是不見棺材不掉淚就對了是嗎,【要我押著你們家所有的││ 人你才願意還錢是不是】,是嗎?是嗎? ││原告:我沒有。 ││被告:你現在就是啊,【你要我押著你妹,然後讓她被人家輪姦完了││ 以後你才要還錢是嗎?】 ││原告:我沒有。 ││被告:那你就趕快把錢還一還啊,【不要自己欠錢就牽連到你家人】││ 啦。 ││原告:那我就說我們上法院說嘛。 ││被告:現在為什麼要跟你上法院說,你就明明有欠這個錢,你為什麼││ 不,明明有讓人家去幫你還這個錢,你為什麼他媽不敢承認啦││ ? ││原告:那也是你自己要還的啊。 ││被告:那對啊,那那時候我跟你在一起我還的啊。 ││原告:那為什麼要算呢? ││被告:那妹妹的15萬要還我啦。…(略)買了多少東西,…(略)全││ 部大家都來對分。 ││原告:然後呢? ││被告:所以就一定會超過12萬了 ││原告:那總共呢?(略) ││被告:你要逼我這樣對你,那你就慢慢逼吧。 ││原告:誰逼你。 ││被告:你啊,這個是你逼我,不是我逼你喔,不好意思喔,我現在應││ 該是我要問為什麼為認識你這個賤女人吧?… ││原告:誰挑戰你耐性,是你講的話太恐怖了好不好。(略) ││被告:…所以我才會很度爛啊,不是嗎?因為他影響到我跟妳的相處││ 時間,我跟妳的相處時間我不希望有別人去打擾啊,這樣你有││ 聽懂我講的話嗎?我很討厭,我很忌諱啦。因為那是我跟妳、││ 跟妹妹的時間,我不希望有任何人來打擾到我跟妳相處的時間││ ,或者是妹妹也在旁邊的時候,三個人的時間,我不希望有任││ 何人來打擾我,去影響到我們的時間啦。 ││原告:那你就可以每次吵架就可以恐嚇我、威脅我、甚至批評我的家││ 人嗎? ││被告:我批評你家人是剛好而已,因為我沒有那種垃圾家人啦。而且││ 他們是拿我的去買東西,你叫我不要批評可以啊,那你不要拿││ 我的錢去買東西給他們啊,你可以用妳自己?來的錢去買東西││ 給他們我沒有意見啊,但是你用到我的錢的時候,那麻煩你,││ 我批評他有什麼不對,他有照顧到我的女朋友或者我的女人嗎││ ? ││原告:至少他們生我。 ││被告:(激動)不要再跟我說他把你生下來啦,我操你媽,我媽沒有││ 把我生下來是不是。 ││原告:那你媽把你生下來你就可以這個樣子?我媽把我生下來你就可││ 以這個樣子? ││被告:我對你怎樣子,我對你已經仁至義盡了我告訴你。 ││原告:你對我並沒有仁至義盡。 ││被告:什麼叫並沒有仁至義盡。你他媽每一次怎樣的時候我沒有先幫││ 你弄掉嗎? ││原告:那我是不是也告訴你不需要?我自己會弄。 ││被告:不需要?那好啊,那你就把錢還給我啊。就當初錢我借你的那││ 些錢,是我借你的啊,你什麼時候還給我。 ││原告:從來我都沒有跟你簽借據,怎麼說借呢?小孩你沒有分嗎?(││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