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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0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敬偉

陳世郎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許元泰

許元信許元禮許元正李肇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0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3,526 元【計算式:(39.35+35.11+13.64+37.73+1.38+0.65)×9,100=1,163,52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裁判日期:2018-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