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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28號上 訴 人 許錦榮被 上訴人 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林錦坤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28號確認管委會會議無效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裁判日期:2018-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