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39號原 告即 反訴被 告 劉亭蘭
莊如樺蘇郁婷杜浚禾林妤恩李翊暄劉建志陳玫秀黃偉傑李文智歐懿慧賴昱樺温家僑曾泰航鞠漢橋孫玉貞林曜璋林琬婷魏崇軒陳筱尹(原名:陳伊瑩)梁哲維張嘉伶李惠娟游巧真李佳翰吳冠廷葉秝芸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李承書律師被 告即 反訴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沈文斌訴 訟代理 人 陳立為被 告即 反訴原 告 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三一四0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40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有關原告與被告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並經兩造具狀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