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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39號原 告即 反訴被 告 劉亭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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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40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40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40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案由:返還補習費等
裁判日期:2019-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