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39號上 訴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被 上訴 人 劉亭蘭
莊如樺蘇郁婷杜浚禾林妤恩李翊暄劉建志陳玫秀黃偉傑李文智歐懿慧賴昱樺温家僑曾泰航鞠漢橋孫玉貞林曜璋林琬婷魏崇軒陳筱尹(原名:陳伊瑩)梁哲維張嘉伶李惠娟游巧真李佳翰吳冠廷葉秝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51 元(即原判附表五之總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