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55號原 告 陳錦麟被 告 燿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秀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塗銷兩造間就坐落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信託權利範圍100 萬分之98901 )及其上同區段1004、1005建號建物(信託權利範圍均為100 分之99)所為之信託登記。依原告所提出之信託契約書所載,兩造約定信託權利價值總金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貳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7-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