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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75號原 告 李湘雄被 告 豐泉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李晉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裁判日期:2017-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