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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75號原 告 李湘雄被 告 豐泉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李晉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另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84號)已經本院於106年10月11日裁定駁回,原告逾期未抗告,已於106年11月2日確定,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裁判日期:201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