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48號原 告 黃照杰
黃孟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劉育承律師
蕭郁寬律師被 告 墩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景翔訴訟代理人 胡原龍律師
許育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找補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