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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48號原 告 黃孟玟(兼黃照杰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複 代理人 劉育承律師

蕭郁寬律師原 告 黃秋逢(黃照杰之承受訴訟人)

黃國榮(黃照杰之承受訴訟人)黃孟珠(黃照杰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墩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景翔訴訟代理人 胡原龍律師

黃培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辯論終結後,經原告具狀對於兩造關於找補款計算方式及舉證,與系爭合建分屋契約約定有別,並聲請再開辯論,是請兩造就此部分提出相關證據補充說明;又請原告就被告抗辯原告黃孟玟應負擔新臺幣36萬2,314 元營業稅部分,就此金額及負擔依據分別表示意見;再請被告就其所辯各筆抵銷,應抵銷對於本件原告何人之何部分之債權(例如找補款或不當得利債權部分)具體說明。本院認有上開再開辯論之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裁判案由:給付找補款等
裁判日期: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