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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60號原 告 陳順和訴訟代理人 張助成被 告 貳玖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素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管委會會議無效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以民國106 年7 月18日106 年度補字第215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5 元,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9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佐,故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日期:2017-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