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62號上 訴 人 林錦篁即上方汽車企業社送達代收人 謝菖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訴字第3362號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