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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9號原 告 溫榮二原 告 黃淑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溫明哲間請求確認不動產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惟查,以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查得原告訴之聲明所示坐落新北市○○區○○路○○○號9樓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附近同型之十層樓以下華廈建物,最近交易(民國105年11月)房地買賣實價登錄每坪為肆拾肆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而查系爭不動產為15.93坪(計算式:主建物44.82平方公尺+共有部分67

6.57平方公尺×116/10000=52.67平方公尺;52.67平方公尺×0.3025=15.93坪)。是系爭不動產於原告105年12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時之交易價值,顯然非原告所陳報之貳佰陸拾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相關證據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時之實際交易市價),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裁判日期:2017-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