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7號原 告 蘇信韋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被 告 茂齊工程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鄭美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鄭美慧(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於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意旨略稱:原告遭冒名登記為被告之代表人,且被告業於民國103 年9 月2 日廢止,是以被告並無法定代理人,為此,爰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原告為被告遭經濟部為廢止登記前之唯一董事,而為該公司之法定清算人,今原告與被告立於訴訟之對立地位,自不應由原告擔任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故有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本院審酌鄭美慧為被告設立登記之初之股東、董事及實際負責人,有該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故本院認為選任鄭美慧於本事件中擔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