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2號原 告 花芬嬌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許原浩律師被 告 陳冠晴
林鑫佑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上二人共同複 代理人 游璧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9 月6 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7 年11月5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