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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0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14號原 告 劉嘉成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陳俊翔律師被 告 阮奕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出帳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信義區,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3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裁判案由:提出帳簿等
裁判日期:2017-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