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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0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25號原 告 段筌元被 告 富利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有屘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裁判日期:2017-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