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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0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4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寶城特殊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承佳上列上訴人寶城特殊印刷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吳婉芬間請求確認出資額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裁判日期:2018-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