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58號原 告 李純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子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松村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二、查原告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對被告周松村提起本件訴訟,然查被告周松村已於105年11月13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可稽,則原告起訴時,被告周松村已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說明,就被告周松村之部分,自屬訴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又繼承人承受訴訟,係指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死亡之情形而言,本件被告周松村係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無繼承人承受訴訟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