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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30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法定代理人 楊証傑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複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宜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政雄等人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經查其中被告呂政棟、徐山君已於原告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本件原告以呂政棟、徐山君為被告,此部分之訴不合法,又原告未以呂政棟、徐山君之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被告,為當事人不適格。本院前於民國107年5月29日發函通知原告補正徐山君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提出呂政棟之完整繼承系統表,確實核對呂政棟繼承人之年籍,追加呂政棟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原告迄今未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徐山君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追加被告。

二、提出呂政棟之完整繼承系統表,確實核對呂政棟之繼承人之年籍,追加呂政棟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勿再將已死亡之繼承人列為被告)。

三、依上開說明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之書狀(並附具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裁判日期:2018-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