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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7號上 訴 人 劉達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純英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冠華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8-03-31